
時間:2015-09-28 14:31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百貨商業協會、IBMG國際商業管理集團。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楚修齊、范君、李生、陳繼展、虎艷玲、夏琳。
百貨店促銷活動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百貨店的促銷活動原則及硬件設施、宣傳推廣、價格管理、 贈品管理、退換商品管理、時間期限、安全管理、檔案管理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百貨店促銷活動。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百貨店 department store
在一個建筑物內,經營若干大類商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滿足顧客對時尚商品多樣化選擇需求的零售業態。
[GB/T18106—2004,定義4.1.7]
2.2
促銷活動 promotion activities
通過各種優惠手段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擴大銷售量的商業行為。
3 促銷活動原則
3.1 應提前制定年度整體促銷計劃。
3.2 促銷活動應基于3年度整體促銷計劃立項或市場變化情況實時調整。
3.3 促銷活動應有立項、預算、總結評估、備案等程序。
4 促銷活動硬件設施
4.1 促銷活動如涉及廣場、外墻等社會公共區域,應根據當地政府相關規定提前向城管等執法部門申報、備案。
4.2 促銷活動中供應商的促銷、展覽、陳列等涉及在場內設計、放置硬件設施并在媒體上發布相關信息的,應由商場對其形象及規格進行統一審批。
4.3 促銷活動中相關物料設施應指定管理責任人,確保硬件設施的完備。
4.4 應充分考慮硬件設施的安全性、環保性、重復利用性,避免安全隱患和鋪張浪費。
5 促銷活動宣傳推廣
5.1 應遵守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5.2 應遵循企業既定的識別系統或標準的宣傳、推廣模版,確保企業形象的統一性。
5.3 宣傳信息應保證真實性和有效性。
5.4 應遵循企業既定的年度預算計劃,并結合市場實際情況略做微調。
5.5 對于短信、彩信、微博等新興宣傳推廣渠道,應設有專人專項管理,同時應制定相應傳播原則及標準,避免頻繁、重復的傳播對顧客造成騷擾,以及傳播內容不當給企業造成負面影響。
6 促銷活動價格管理
6.1 促銷活動中價格管理應遵循國家及相關職能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6.2 促銷活動應保證促銷價格的真實性和可溯性。
7 促銷活動贈品管理
7.1 促銷活動中贈品發送應遵循國家及相關職能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7.2 贈品的質量和服務按照正常商品實施管理。
8 促銷活動退換商品管理
8.1 促銷活動中退換貨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8.2 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
8.3 商品退換貨應執行先行負責制,本著“三為主”原則,即:可換可不換的,以換為主,可換可退的,以退為主;可退可不退的,以退為主。
8.4 促銷活動中商品的退換貨規定應在相應活動宣傳、告示中有明確告知。
8.5 退貨時,如顧客領取了禮品、贈品、獎品等返利,應先退還相應返利,再按購買時的付款方式予以退款。
8.6 促銷活動中的商品退換貨,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且不影響二次銷售為原則。
9 促銷活動期限與安全管理
9.1 促銷活動的時間、期限等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職能部門發布的制度要求。
9.2 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促銷活動,規范操作。
9.3 應根據有關規定提前將活動方案向當地公安、交通等相關部門備案。
9.4 應提前制定現場保衛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相關安全責任人。
9.5 做好促銷活動的宣傳工作,促銷內容、促銷時間、促銷方式以及促銷位置應在明顯處公示顧客,廣告或宣傳信息應保持與現場銷售一致。
9.6 促銷活動應選擇開闊場所,分散設置區域,保持疏散通道暢通。
9.7 促銷活動前應檢查商場出入口、安全出口、門窗、電扶梯等相關設備設施是否完好,各區域地面有無積水或不利于疏散的障礙物。
9.8 一旦發生顧客受傷事故,應第一時間將傷者帶離現場送醫院治療,維持現場秩序,防止意外發生。
10 促銷活動檔案管理
10.1 促銷活動檔案應立卷歸檔保存,其中重點做好年度促銷計劃、單項企劃方案、方案及費用的報批往來憑證、對外合作的合同協議、促銷活動總結報告等材料。
10.2 促銷活動檔案應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財務檔案目錄。建立查閱、復制促銷檔案制度。
10.3 與促銷活動相關的重要合同或文件等材料應同時建立電子檔案,并定期備份。
參考文獻
[1]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8號,2006年9月12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一號,1993年10月31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2009年2月28日。